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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725章 三年对三年

《荒原之上1979》 彩虹小鹿踏青谣/著, 本章共2181字, 更新于: 2026-10-25 23:35

二〇一五年四月底,京郊,法庭。

“你答不答。”

“不答。”

审判长把面前那沓纸按住。旁听席上的人还没坐稳,门口那一块还在往里挪。

“证人白雪樱最后一句,入了笔录。”审判长说,“那一句里有一个年份。你是被告人,法庭给你一个机会。”

“我不要机会。”

“这不是让不让。”审判长说,“她那一句进了笔录,你就得有一句答它。”

“我没有。”

“那你听。”审判长说,“公诉人,念一九七九年那一页。”

辩护人站起来。

“审判长,一九七九年的事,起诉书里没有。”

“起诉书第二项事实,起点就是一九七九年。”公诉人说,“被告人的签字在卷里,不在证人的嘴上。”

“念。”审判长说,“念完你再讲。”

辩护人坐下了。

法警从审判长桌下头搬上来一个卷袋。袋子是老式的,牛皮纸,袋口用白线缝过,缝口上贴着一条纸,纸上盖了个章,红印子压住了半个号。

审判长把线挑开,从袋里抽出一页纸,两只手压平,搁在桌上。纸是黄的,一页,右边齐,左边起了毛。上头一行铅印的字,底下一条横线,线后头是签字栏。

“被告人,你看这一页。”

法警戴着手套把纸托起来,送到被告席栏杆外头,托着,不往里递。范江海抬着眼看,没有伸手。

“字是我写的。”

“哪几个字。”

“底下那三个。”

“上头一行铅印的,是什么。”

“把人送走。”

“送谁走。”

他不答。

“这一页上写着名字。”审判长说,“你不念,公诉人念。”

“念。”

公诉人念: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号,移送。后头三个字,范江海。

念完了,法庭里有一阵很轻的声音,像谁把衣裳在椅子上蹭了一下。

“名字后头是你签的。”审判长说。

“是。”

“用什么笔。”

“钢笔。蓝的。”

“签的时候想了多久。”

“没想。”他说,“签了就办。”

“谁在你跟前。”

“没人在。”

“签完你做什么去了。”

“回去开会。”他说,“那天会开到十一点。”

审判长把纸拿起来看了看,又放下。纸在光里透出背面那一行字的影子,斜着,压在签字栏下头。

“这一页翻过来。”

法警把纸翻过去,托着。背面靠底有一行铅笔字,字小,笔画并在一起,像是人赶着写的。四个数目,一个称呼。

“念一遍。”

公诉人凑近了念:“给他娘,三十,二月,五月。”念完他抬起头,“被告人,这一行是你写的不是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他娘是谁的娘。”

“小满他娘。”

“三十是多少。”

“三十块。一年两回,二月一回,五月一回。”

“为什么是二月五月。”

“二月过年,五月麦收。”他说,“那时候乡下就这两处缺钱。”

“寄了几年。”

“三年。”

“三年。”审判长跟着念了一遍。

“钱是汇的,还是捎的。”

“汇的。邮局,一回一张单子。”

“单子上收款人写谁。”

“写他娘的名。”

“落款那一栏呢。”

“空的。”

落款那一栏,是空的。钱寄到了,寄钱的人不署名。

“三年,几张单子。”

“六张。”

“信封上署名了没有。”

“没署名。”

“他娘知道不知道钱是谁寄的。”

“不知道。”他说,“我跟她说,是队上补的。”

“那时候你一个月挣多少钱。”

“五十六。”

“寄三十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你把人送进去,又给他家寄钱。”

“是。”

“你心里是怎么算的。”

他停了一下。

“人进去三年,我给他家寄三年。”他说,“三年对三年。”

三年对三年。把人送进去,再给他家寄钱,一天不差。

“他儿子那时候几岁。”

“记不得。”

“十一岁。”

“差不多。”

“他的儿子今天坐在底下。”审判长说。

被告席上的人往旁听席看了一眼,只看了一眼,就转回来。

没有人接话。公诉人把纸放下,放得比刚才轻。旁听席上有个人低下头去,两只手在膝盖上搓。

“再拿一样东西上来。”

法警把上一回入卷的那一块纸的复制件取出来。一张是白的,一张是黄的,并排摆在审判长桌上。白的那张上头有一个圆的印子,缺了一角,颜色深,浅的地方发黄。黄的那张上头有他三个字。

“这一张是一九六五年。”审判长说,“这一张是一九七九年。”

“隔十四年。”公诉人说。

“被告人。”审判长把两只手搁在桌沿上,“你从这一张,是怎么走到那一张的。”

他抬眼看那两张纸。案子审到这儿,他的下巴一直是抬着的,肩膀也是平的。

“说不上。”

“说不上,还是不说。”

“说不上。”他说,“一九六五年冬天,我在碱滩上抬管子,手上是三十一道口子。那天有太阳,太阳是白的。十四年以后,我手上有笔。”

“笔比口子轻。”

“轻。”

笔比口子轻。十四年工夫,手上的口子换成了笔。

“那一年冬天,人家掰给你的是半个窝头。”审判长说,“你记了三十年。”

“记了。”

“你记的是窝头吗。”

他停了一下。

“我记的是账。”他说。

人家记的是那半个窝头,他记成了账。

“被告人。”审判长说,“证人的话,我给你再念一遍。”

他念:“我认识的范江海,死在一九七九年。”

念完他把纸合上。

“你对这一句,有无异议。”

“没有。”

“你认。”

“我认这一页。”他说,“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四号,字是我写的,人是我送走的。这一条,卷里早就有,不用她来说。”

“那你认她那句话吗。”

他没有立刻答。书记员那里笔在走,走了一行。

“她的话,我不驳。”

“不驳,等于认。”

“随你们记。”

“她今天把那块纸带回去了。”审判长说,“你看见了。”

“看见了。”

“你希望她留着,还是扔了。”

“那是她的东西。”他说。

“你要是觉得她说错了,你可以说。”审判长说,“法庭今天给足你说话的地方。”

“她没说错。”他说,“她说的是她那一年认下的那个人。那个人今天不在这儿。”

“不在这儿,在哪儿。”

“我不知道。”

那个人不在这儿。这一句,比前头三十天念的都重。

审判长朝书记员那边看了一眼。书记员把这几句记下去,记完了又回头看了一眼被告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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