曹清只在甲字账房待了一个时辰。
两笔闸册刚刚核完,西院便来人将他带走。理由是候审之人不得在府运司档房久留。
当天夜里,一张写好的供状送到他面前。
供状只有两项罪名。
第一,曹清收受安平县三十石粮,擅自开启双河闸。
第二,他与沈砚勾结,煽动柳洼、石桥村民侵占府运司屯田。
只要按下手印,梁敬川便允许他以“受人蒙骗”从轻处置,第二天就能回临河县。
“三十石粮全在闸口粥棚,一粒没进我家。”曹清说道,“屯田的批文也只准引一成水。我按的是府运司自己的文书。”
审问的书吏没有争辩,只把印泥推近一些。
“曹主事家里还有老母和两个孩子。你在这里多留一日,他们便多担心一日。”
曹清看着供状,手指几次抬起,最终还是缩了回去。
第二天早晨,沈砚才知道此事。
他写下处置:请求梁敬川念及曹清协助核账,将其释放回临河县。
【此令施行,曹清当日获释。其认罪供状收入府案,双河分水册被认定为受贿证据。】
人能回去,清白和分水结果却全没了。
若拒绝供状,强行营救呢?
【此令施行,沈砚以私放候审人收押。曹清转入府牢,三日后被迫按印。】
不能求情,也不能抢人。
沈砚重新查看府台传票。
上面写的是“限三日到府城受审”,没有写收押,更没有写曹清已经定罪。曹清昨日到达以后,西院直接把他列入拘问名册,却没有向前堂办理到案回执。
没有到案回执,府台看到的记录只会是曹清逾期未到。
梁敬川随时可以说,西院关着的是一个身份未核的可疑之人。
沈砚拿着传票来到前堂。
“补办曹清的到案回执。”
掌簿吏不肯接:“人是西院收的。”
“传票是府台发的。你若不登记,今日便是第三日。府台追问临河县工房主事为何抗命,由谁回答?”
掌簿吏不愿替西院担责,只得调出名册。
到案时间、随行证物和传票编号逐项补齐。写到处置状态时,沈砚让他停笔。
“曹清现在是候询,还是收押?”
“西院写的是候询。”
“候询没有拘票,为什么不能离开客舍?”
掌簿吏答不上来。
沈砚提笔写了一张正式调用单:因核对四县水路损耗,调用临河县工房主事曹清三日。调用期间由甲字账房负责食宿与看管,期满送回临河县。
这一次,他没有只用自己的书办腰牌。
调用依据写的是甲字三十七、三十八号两本总册,而两本账的移交人都是梁敬川。
前堂收下调用单以后,必须送巡仓使签批。
梁敬川可以拒绝,但拒绝的理由也会留在总簿上:巡仓使不允许水道主事核验自己交出的水运损耗账。
一刻钟后,调用单送回来。
梁敬川没有签“准”,也没有签“驳”,只写了四个字:照例办理。
西院随即放人。
曹清走出客舍时,手腕上留着两圈捆绳的红痕。那张没有按印的供状被西院收走,他却凭记忆把内容一字不漏地写进询问册。
“他们说只要认罪就让我回家。”
“你为什么没按?”沈砚问。
“我若认了,双河闸旁领过粥的人都成了替安平县卖水的乡民。以后临河县令再也不敢开闸。”
曹清不是为了替沈砚守秘密。
他只是不肯让七个村几百名灾民的那锅粥,变成一笔受贿赃物。
“三日调用期结束,你可以回临河。”沈砚说道。
“账还没核完。”
“这是府城,不是临河县。留下来可能走不了。”
曹清摸了摸手腕上的伤:“我已经走过一次西门。至少要弄清他们为什么把没有少过一石的船粮,记成四十七石水损。”
甲字账房第一次多了一个真正能核验水路的人。
两人重新检查十七笔损耗。
曹清根据行船日期、河道水位和船只吃水,排除了六笔不可能发生的水损;又发现三份“沉船证明”使用了同一名船主的手印,可那名船主早在第二份证明形成前就已经病故。
日落以前,他们把十七笔损耗分成三类:有实物证据的两笔、需要复查的六笔、明确造假的九笔。
二百八十六石中,至少一百七十九石不存在任何真实损耗。
沈砚将分类表送入前堂编号。
这份表刚登记完,府丞二堂便派人来传话。
顾廷章要同时见沈砚、曹清和梁敬川。
地点不在府运司。
而在府衙二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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