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日一早,沈砚先去了旧档核验室。
他没有带那张回执。
昨夜整理案卷时,他已经把回执背面的附注单独抄录了一份,原件则封在案卷之中。眼下要查的是旧式回执抄样,若把那张回执带在身上,见到什么便容易先往那六个字上靠。沈砚不愿如此。
他要先知道,那册抄样原本是什么东西,平日放在哪里,谁有资格取用,又为什么在目录中留下了一条去向不明的记录。
旧档核验室尚未开完晨间点卯。两名书吏正在窗下清点散卷,陆文修坐在案后核对昨日未完的目录。听见沈砚来意,他没有露出意外的神情,只将手边一份清单推到桌角。
“昨夜我让人又找了一遍。”他说,“旧式回执抄样没有找到。存放目录倒还在,只是目录上的位置已经换过一次。”
沈砚没有立即问是谁换的,而是先接过清单。
抄样原先存于西侧第三柜,归在“旧式文书参考”一类。后来旧档清理,西侧第三柜腾出位置,几册旧抄样被移入东侧第二柜。移柜记录写在十一月十二日,清点人是陆文修,复核人则是当日值房书吏。
十一月十四日的目录上,旧式回执抄样仍列在东侧第二柜。
再往后,便没有位置变更记录。
“目录上既然还在东侧第二柜,为什么说没找到?”沈砚问。
“因为柜里没有。”
陆文修说着,起身领他过去。
东侧第二柜不算大,分成上下两层。上层放旧式收文凭单、借档单和几种早已停用的移交格式;下层放的是未归类的抄本与旧簿。柜门内侧钉着一张纸,写明每层所存文书的名称。
沈砚先核对柜内目录,再按顺序清点。
旧式收文凭单有三册,借档单两册,移交格式一册。未归类抄本共有十七册,其中一册的封面已经脱落,册脊上只剩半个墨字。所有现存册子都能与柜内目录对应,唯独旧式回执抄样没有实物。
他没有让人立即去问当日的清点人,而是先查看柜内是否有移放痕迹。
第二层最里侧有一道浅浅的长印,宽度与一册薄本相近。灰尘在那道印痕两边积得较厚,说明那里曾经放过东西,但无法判断放置时间,更无法判断那东西是不是旧式回执抄样。
柜底另有一小块被纸角划出的痕迹。
陆文修看了看,说:“这柜里常年挪卷,留下这些并不稀奇。”
“我知道。”
沈砚蹲下,用手指比了比那道长印的宽度,又将它记在纸上。
“这册抄样原本有多厚?”
“目录没有记页数。”
“封面是什么颜色?”
“也没有记。”
“册内有无编号?”
“我只记得是旧式回执的抄样,里面收过几种不同格式。至于有没有编号,得看原册。”
陆文修的回答仍旧谨慎。
沈砚并不失望。旧档核验室的目录本就不是为了追踪每一册抄样而设,缺少页数和封面记录,并不奇怪。真正值得注意的是,目录仍在,位置却空了,而空缺发生在一段本来就有多次目录整理的时间里。
他请陆文修找来十一月十二日的移柜记录。
那份记录写得很简略:旧式参考抄样共七册,由西侧第三柜移入东侧第二柜,依旧目排列,未逐册另编新号。
清点人陆文修,复核人赵谦。
沈砚看见赵谦的名字,停了片刻。
赵谦是收文登记的经手人,也是最初把那张回执记作“原件归档编号待核”的书吏。此前他承认,回执送回时,背面已经多了那六个字,但他不知道是谁写的。
如今,他又出现在旧式回执抄样的移柜记录上。
这两件事之间仍然没有直接联系。赵谦可能只是按例复核移柜清点,也可能根本没有碰过那册抄样。但如果要弄清抄样何时失去去向,他至少是一个能说明当日清点情况的人。
沈砚将移柜记录抄下,没有在旁边写任何推断。
“十一月十二日,七册抄样移柜。”他问,“这七册里,有没有一册在移柜时没有实物,后来只按旧目录保留?”
陆文修摇头。
“记录上没有这样的说明。”
“那日是逐册点过,还是只按原目录数册?”
“我记得是逐册点过。但当时没有逐本编号,也没有在封面加新记号。”
“你能确定七册都在?”
陆文修想了一会儿。
“我能确定当时清点记录写的是七册。至于每一册是否都由我亲手翻看,我不敢保证。”
这句话让沈砚更加确定,眼下不能把“移柜时存在”当成已经证实的事实。
他把清单还给陆文修。
“我想找赵谦问问当日的复核情况。不是要认定他经手了那册抄样,只是想知道移柜时有没有逐册核对。”
陆文修点了点头。
“可以。我让人去收文房传话。”
沈砚却说:“不必特意传话。我去找他。”
他不想让赵谦提前知道自己要问哪一册。那并非为了设套,而是避免对方先从别人口中得知问题,再把原本模糊的记忆整理成一个过于完整的答案。
收文房离旧档核验室不远。
赵谦正在核对一叠新到的公文,桌边放着两个木牌,一块写着“待登记”,另一块写着“待退还”。沈砚进门时,他正把一份缺少来文编号的纸放到左边。
“沈书吏?”
“打扰片刻。我查到十一月十二日旧档移柜记录,想核对当日的清点方式。”
赵谦将公文压好。
“那日旧档核验室移了七册参考抄样,我是复核人。”
“当时是否逐册点过?”
“逐册点过。”
“每册都看过封面?”
“看过。”
“册内页数呢?”
“没有点页数。移柜只是换位置,不是重新核档。”
“册名和册数,是照旧目录核对?”
“是。”
赵谦回答得很快,随后又补了一句:“不过,旧目录里有些册名很笼统,像‘旧式文书参考’,并不能保证每册内容都完全相同。”
沈砚看着他。
“那七册之中,有没有一册专门收录旧式回执?”
“有。”
“你记得它是什么样子吗?”
赵谦皱眉回忆。
“薄册,纸页发黄,里面有几种回执的誊样。有的有栏线,有的只有文字格式。具体是哪一种,我记不清。”
“是否见过‘原件归档编号’这几个字?”
赵谦没有立刻回答。
他先把桌上的公文移到一旁,像是要给自己留出一点思考的地方。
“我不能说没见过。”他说,“那时旧档核验室确实讨论过调整栏名。我做收文登记,偶尔会接触他们送来的样式。可我记不清这几个字是不是就在那册抄样里。”
“你是否记得有人拿过那册抄样?”
“旧档清理时,借看样式很常见。有人拿去比照,有人拿来誊写。没有单独登记的,我记不住是谁。”
“十一月十二日以后,你是否再见过它?”
赵谦摇头。
“没有印象。”
沈砚没有追问他为何在那张回执上留下“原件归档编号待核”几个字。那件事此前已经问过,再问一次,只会得到相近的回答。现在更重要的是厘清移柜记录的边界。
“你说逐册点过,那日有没有发现册数与旧目录不符?”
“没有。”
“有没有发现封面脱落、册名不清,或者需要另行登记的情况?”
“有一册封面不完整,但不是旧式回执抄样。那册归在未分类抄本里。”
“这件事记在什么地方?”
赵谦从抽屉里取出一张小纸条。
纸条上写着当日清点时发现的两处问题:一册抄本封面脱落,暂按原位置存放;一册旧式移交格式页数不齐,暂不作废,另待复核。
没有提到旧式回执抄样。
“这张纸后来归档了吗?”沈砚问。
“按规矩应当夹在移柜记录后面。”
“现在还在吗?”
赵谦翻了翻抽屉,又看向旁边的登记簿。
“原件我这里没有。移柜记录后面只夹了清单,没有这张纸。”
“你记得交给谁了吗?”
“记不清。”
赵谦把纸条放回桌上,手指在边缘停了一会儿。
“沈书吏,你是不是怀疑那册抄样在移柜时就不见了?”
“我还不知道它什么时候不见的。”
“若移柜时已经少了一册,清单上的七册便有问题。”
“所以我才问你。”
赵谦沉默片刻。
“那天清点的时候,我记得七册都在。可你若问我能不能凭记忆证明那册抄样当时确实在柜里,我不能。”
他抬起头,语气没有躲闪。
“旧档移柜不是每次都逐页复核。我们核的是册数和册名,册内内容只看外观。若有人把一本内容相近的薄册放进来,或者原本有两册后来被合成一册,单靠清点记录未必看得出来。”
沈砚将这句话记下。
“你见过这种情况?”
“见过目录与实物不完全相符的情况。但不是说这次一定如此。”
“我知道。”
赵谦看着他把话记完,忽然问:“那张回执背面的字,是否也与这册抄样有关?”
沈砚没有隐瞒自己查到的情况,却也没有将推测说成结论。
“目前只能确认,十一月初有人讨论过回执栏名,十一月中旬有一册旧式回执抄样失去明确去向,十一月下旬那张回执背面出现了‘原件归档编号’几个字。三件事可能有关,也可能只是时间接近。”
“如果那几个字原本就在旧式抄样里呢?”
“那也只能说明它们曾经出现在一份旧样上。还要看那份样式是否正式施行,是否附有说明,以及具体回执是否照着它写。”
赵谦点了点头。
“那你最好找找旧档清理时的借阅记录。”
“我已经在查。”
“我说的不是正式借阅簿。”赵谦道,“旧档核验室有时会把参考抄样交给别房看。若只是拿去比对一刻、半日,未必会填借阅栏。但有些人会在自己的工作簿里记下看过什么,免得回来时忘了。”
沈砚看向他。
“哪些房会记?”
“收文房、目录房、旧档核验室都有可能。外署若来人查格式,也可能自己带走抄录,不一定动原册。”
“你记得十一月中旬有没有人来问过这类样式?”
赵谦想了想。
“那段时间来问旧号用法的人不止一个。有人问目录上该怎么写,有人问回执上能不能直接写旧号。至于是否有人借过这册抄样,我没有记清。”
“你曾经提过,有人问过旧号能不能用于回执。”
“是。”
“你能确认那人问的是秋粮差额第三页吗?”
赵谦摇头。
“不能。问旧号用法的人不少,不能因为后来有一张回执出现了相似用语,就把他们都当成同一件事。”
沈砚收起笔。
“我不会这样写。”
离开收文房后,他没有立即去找目录房。
赵谦的补充提醒了他:正式借阅记录不完整,并不意味着没有人接触过抄样;但若转而把所有接触过旧式文书的人都列为嫌疑人,查案便会失去边界。
他决定先从现存的工作簿入手。
旧档核验室、收文房、目录房都要按规矩记每日工作。有些工作簿只是记当日办了什么,并不逐项列出经手人;有些则会记录临时借阅、样式比照、目录核查等不进入正式公文流程的事项。
若那册抄样真的曾被人拿去比照,可能会在其中留下一个不完整的痕迹。
沈砚先回旧档核验室,向陆文修说明要查十一月上旬至下旬的工作簿。陆文修没有拒绝,只提醒他,工作簿并非每册都保存完整,有些旧页已经按例清理。
两人将几册工作簿搬到长桌上。
第一册记录十一月初的旧档清理安排,内容与日记相近:目录归并、待核卷册分置、回执格式讨论。第二册记录十一月中旬的移柜和复核。第三册是临时事务簿,页数不多,写着一些没有进入正式目录的零散事项。
沈砚逐页核对。
他不只找“旧式回执抄样”几个字,也留意“回执格式”“旧号用法”“栏名比照”等相近说法。前半册没有发现相关记录,到了十一月十六日,才看见一行:
“午后,借旧式回执样式一份,供目录核验参照,未另立借条。”
下面没有借阅人姓名。
沈砚把这行字抄下来,先看日期,再看上下文。
当日的其他事项包括核对旧档目录、清点待补条目、退还两份借阅目录。记录并没有写明“借旧式回执样式”的具体用途,也没有记载归还时间。
他往后翻了几页。
十一月十七日,只有一行:“参考样式已还,暂置原柜。”
这行字旁边也没有姓名。
沈砚把两条记录并在一起。
从文字上看,它们可能指向同一次借阅;但“参考样式”不一定就是前一日借出的那份旧式回执抄样,也可能是另一种格式。即便确实是同一份,也只能说明某人在十一月十六日借出、十七日归还了某种参考样式,不能证明这册抄样后来去了哪里。
更重要的是,这两条记录与此前目录上十一月十四日的那条模糊记号并不一致。
如果十一月十六日借出、十七日归还,那么抄样在十一月十七日之后理论上仍应回到原处。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后,它是否还在东侧第二柜,却没有新的清点记录。
沈砚重新检查了工作簿。
十一月十七日那行字写在当天事项的末尾,墨色略浅,字迹也比前面几条更细。它不像后来补写的整段记录,但仅凭墨色和笔迹,无法判断具体书写时间。
陆文修也看了看。
“这行字不是我写的。”
“你能认出是谁写的吗?”
“看着像当日值房书吏的字,但我不能确认。那几日轮值的人不止一个。”
“当日值房名册还在吗?”
“应该在。”
陆文修翻出值房名册,找到了十一月十六、十七日的记录。
十六日当值的是两名书吏,一人负责目录,一人负责收发。十七日则换了另一组人手。名册只记当值安排,没有记录每项事务由谁经手。
沈砚将两日的名册抄下,没有将四个人的名字直接列作可疑对象。
他现在至少知道,旧式回执样式确实有过一次未立借条的短暂借出记录。
这比单纯的“拟议样式曾经存在”更进一步,却仍有几个不能越过的空白:借出的究竟是哪一份样式,借给了谁,归还的是否就是原件,以及这次借阅与十一月下旬那张回执有没有关系。
他把工作簿合上,问陆文修:“十一月十七日写下‘参考样式已还’的人,是否有可能只是听说已经归还,并没有亲眼点收?”
“有可能。”
“若是这样,这条记录能证明的是什么?”
陆文修看着那行字。
“只能证明当日有人把‘已还’记进工作簿。不能单凭这一句证明原册确实回到了柜里。”
沈砚点头。
他把这句话也记了下来。
午后,他带着抄录去目录房。
目录房的书吏姓蒋,负责维护旧档存放位置与目录变更记录。沈砚说明来意后,蒋书吏先核对了十一月十四日那条记号,又调出十一月二十一日前后的清点簿。
清点簿上,东侧第二柜在十一月二十一日确实做过一次简单核数。
记录写着:旧式参考抄样七册,未逐册开验。
沈砚看见“七册”二字,问:“这次清点是否包括旧式回执抄样?”
“按目录应当包括。”
“清点人看过每册封面吗?”
“没有记。”
“那日为什么只核册数,不逐册开验?”
蒋书吏翻看前一页。
“因为那次清点是为了腾出一层柜位,核数后将部分卷册移入旁柜。不是专项查验。”
“移了哪些?”
“记录上写的是几册旧式目录和一册停用借档单,没有写旧式回执抄样。”
沈砚没有立即接话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,旧式参考抄样七册,未逐册开验。
这意味着,即使当日抄样已经不在,清点记录也可能仍按旧目录记作七册。反过来,即使它确实在柜里,也不能仅凭这条记录证明有人检查过它。
“这条清点记录是谁填的?”沈砚问。
“当日值房书吏。”
“名册上是哪两个人?”
蒋书吏把值房安排递给他。
沈砚看了看,发现其中一人正是赵谦,另一人则是旧档核验室的年轻书吏何守义。
他没有因为这两个名字而立刻作出判断。
赵谦在十一月十二日复核过移柜清点,又在十一月二十一日参与过柜位核数;何守义当日值房,可能负责登记。两人是否亲自清点过旧式回执抄样,记录并未说明。更不能因为他们出现在清点名册上,就认定他们知道抄样的实际去向。
沈砚只把这次清点的记录抄了下来,并在末尾注明:按目录核数,未逐册开验,不能据此证明具体抄样在柜。
蒋书吏看完他的抄录,忽然说:“你是不是在查那张回执背面的附注?”
沈砚没有否认。
“有一点关系,但还不能确认。”
蒋书吏点点头,没再追问。
过了一会儿,他从另一摞旧册里找出一张折叠的纸。
“既然你查到这里,我倒想起一件小事。十一月下旬,目录房曾收到过一张格式核对单。不是正式公文,只是有人拿来问,旧目录的名称能不能直接抄进回执。”
沈砚接过纸。
这张纸比普通公文短,纸面只有三行字,末尾没有签名,也没有正式编号。
第一行写着:“旧目录名称沿用时,回执是否须另注原件状态。”
第二行写着:“如原件未核,旧号可照录,须保留待核说明。”
第三行则被一道墨线划去,只能辨出几个字的残影,似乎与“原件归档编号”有关。
纸上没有提到秋粮差额第三页。
“这张核对单是谁送来的?”沈砚问。
“没有登记送件人。只记着当日有人来问,留下一张纸,后来取走了答复。”
“答复在哪里?”
“目录房的日常答问簿里。”
蒋书吏翻出答问簿,找到十一月下旬的一条记录:
“旧目录名称可照录,原件未核者另注待核;不得以旧号代替原件核定。”
记录旁边有一枚小小的收讫记号,没有姓名。
沈砚看着那行字,心里并没有生出找到答案的轻松。
这张核对单与此前外署承认曾有过口头询问的情况相似,却不能证明是同一件事。它可能来自旧档核验室,也可能来自收文房,甚至可能只是某个书吏为了确认日常做法而临时写下的问句。
但它与十一月初的拟议样式之间,存在一个值得继续查的差别。
十一月初的记录讨论的是要不要设立“原件归档编号”栏。
十一月下旬的核对单问的却是:旧目录名称能不能直接抄进回执,以及原件未核时要不要另注状态。
前者是表式问题,后者是使用问题。
如果有人先提出一个尚未核准的栏名,后来又有人询问旧号能否用于回执,那么两件事可能是同一条工作思路的延续。也可能只是不同书吏在同一类麻烦面前,先后提出了相似的问题。
真正令沈砚在意的,是第三行被划掉的残字。
那道墨线不是涂满整行,只从中间划过,像是写字的人不愿让某个词继续留在纸上,却又没有将它完全抹去。
他没有试图凭残字补出完整句子,而是将纸放在窗边,借着光看了看纸背。
纸背没有透出完整字迹,只留下几个笔画的浅痕。
“这张纸后来为什么没有送去归档?”他问。
“因为它不是正式公文。”蒋书吏说,“当时只作为临时核对单,答复后便退回了。”
“退给谁?”
“没有记。”
“你亲眼见过取走的人吗?”
蒋书吏摇头。
“我只知道有人来问,书吏照着答问簿给了答复。是不是同一个人取走了原纸,我记不清。”
沈砚将核对单交还给他,只把内容抄录下来,并注明原纸尚存、送件人及取件人不明。
从目录房出来时,天色已近黄昏。
沈砚沿着院墙慢慢走回值房,脑中反复核对的不是某个人的名字,而是几件事发生的先后。
十一月初,旧档核验室讨论过调整回执栏名,拟议样式没有核准记录。
十一月十六日,旧式回执样式曾被借出,未立借条。
十一月十七日,工作簿记载参考样式已还,但没有经手人,也没有独立点收记录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,旧档核验室按目录核数,未逐册开验。
十一月下旬,目录房收到一张询问旧目录名称能否直接用于回执的核对单,原纸没有明确去向。
再往后,那张回执背面出现了“原件归档编号”几个字。
这些记录可以拼出一条可能的路径,却还不能拼成一条已被证实的路径。
他甚至不能确认,那册失踪的旧式回执抄样里就有那几个字。拟议样式可能另有抄本,借出的也可能只是其中一种旧式格式。那张核对单上的残字,更不能因为与回执用语相近,就被当成回执的来源。
沈砚回到值房,将今日抄录的材料按日期排好。
他先在最上面写下一个问题:
“十一月十六日借出的参考样式,究竟交给了谁?”
随后,他又在旁边补了一句:
“不得以十一月十七日‘已还’的工作簿记载,替代实物归还核验。”
写完,他把纸压在案卷之上。
此时,外头有人送来一份外署的简短回文。沈砚拆开封口,先看见承办房名,再看见正文。
外署确认,十一月初确有过关于旧档回执格式的询问,但未查到正式核准文书,也未查到统一施行的表式。对于旧目录名称能否直接抄入回执,外署答复与此前相同:原件未核时可以沿用旧目录名称,但必须保留待核说明,不得以旧目录名称代替原件核定。
回文末尾还附了一条补充:
“所查旧式回执样式,未见纳入正式表式目录之凭据。至于各房自行抄录、临时比照之情形,现存记录不足以逐一核实。”
沈砚将回文看了两遍。
这份答复没有告诉他是谁写了那张回执,也没有证明失踪的抄样与回执有关。
但它排除了一个容易误判的方向:他不能把“原件归档编号”当作已经正式施行的统一栏名。至少在目前查到的记录中,这几个字没有获得过正式核准。
那么,回执上的用语便可能来自一次临时比照,也可能来自某个书吏对拟议格式的记忆,甚至可能是有人在没有核实原件的情况下,自行把旧目录名称写进了一个看似正式的编号说明。
这几种可能都还在。
沈砚把外署回文夹入案卷,正准备封存,忽然听见门外有人报说,周成礼来了。
周成礼没有像往常那样先在门外等候,而是站在门边,手里握着一张折了两次的纸。他看起来并不慌张,只是一路走得急,袖口沾了些灰。
“沈书吏,我听说你在查旧式回执。”
沈砚没有问他从哪里听来的,只指了指桌前的椅子。
“你知道什么?”
周成礼坐下,将纸放在桌上,却没有立即推过去。
“我不确定这件事有没有用。”
“先说你看见了什么。”
周成礼这才把纸展开。
那是一张旧目录的誊录副本,纸面上只有一小段存放记录,写的是十一月中旬某日,旧式参考抄样借出一份,供外署核对旧号用法。下面另有一行较淡的字:
“取阅后退,原册仍待清点。”
这张纸没有正式编号,也没有经手人签名。纸角上盖着一枚已经模糊的目录房小印。
沈砚没有先看那行淡字,而是问:“这张副本从哪里来?”
“我在清理旧门房的杂纸时看见的。”周成礼说,“门房里有些旧目录抄件,原本是为了核对出入文书时用的。我不知道它为什么夹在那里。”
“你什么时候看见的?”
“今日午后。”
“此前见过吗?”
“没有。”
“这张纸是否一直在门房?”
“我只能说我今日是在门房找到的。它是什么时候放进去的,我不知道。”
沈砚将纸放到案上,先核对日期。
副本所记的借出时间,与工作簿里的十一月十六日相近,却没有写明具体日期,只说“十一月中旬某日”。它还多了一句“供外署核对旧号用法”,但这句话是否出自原始记录,无法判断。
“你为何觉得它与旧式回执有关?”沈砚问。
“因为上面写着旧号用法。”周成礼说,“我记得你此前查过那张回执背面的字,便拿来给你看。至于它是不是那一册抄样,我不知道。”
“这张副本能否证明抄样交给了外署?”
“不能。它只写供外署核对,没写交给谁,也没写哪一个外署。”
“能否证明原册后来退回?”
周成礼指着那行淡字。
“这里写着‘取阅后退,原册仍待清点’。可我不清楚这句话是当日记的,还是后来补的。”
沈砚没有马上抄录。他先把纸翻过来,检查背面。
背面有一道折痕,另有几处浅淡的墨迹,像是这张纸曾经夹在另一册目录中。纸背没有日期,也没有签名。
他把纸重新翻正,仔细看那行“原册仍待清点”。
“这句话里的‘退’,是指抄样退回,还是指誊录副本退回?”
周成礼一怔。
“我没有想到这一层。”
“记录没有写清楚,就不能替它补上意思。”
沈砚取出自己的抄录纸,将这张副本的内容逐字记下。写到最后,他没有写“抄样已退”,而是写:
“副本载有‘取阅后退,原册仍待清点’,所指对象不明,书写时间不明。”
周成礼看着他落笔,忽然说:“若这张副本确实是门房旧物,那是不是说明当时有人把文书送到门房,后来又带走了?”
“也可能是门房的人抄录了目录,留作出入核对。也可能是别房送来的抄件后来夹错了地方。没有交接记录,不能确定。”
“那它有什么用?”
沈砚将纸放在一旁。
“它至少说明,旧式回执样式的借阅记录不只在旧档核验室的工作簿里出现过。另有一份目录誊录副本,也提到过相近的事。但这份副本从何而来、依据哪条原始记录抄写、‘取阅后退’指什么,都还需要核实。”
他停了一下,又补充道:“如果我们把它直接当成外署取走抄样的证明,反而会把唯一值得查的地方遮住。”
周成礼点点头。
他没有再多说,只问:“这张纸要交给你吗?”
“先由你说明发现地点和时间,再由我登记收存。你可以在旁边写明,今日午后于旧门房杂纸中发现,不知原先存放时间。”
周成礼依言写下自己的说明,按了手印。
沈砚将副本单独封存,没有与那张回执放在同一封套里。他在封面注明:来源待核,不得据此认定原册借阅去向。
封好后,他才重新坐下。
今日得到的材料,比他原先预想的多,却没有一件能直接指向写下那六个字的人。
旧式回执抄样确实存在过,曾被借出,也曾有记录说它已归还;但归还记录没有经手人,后来清点也没有逐册开验。目录房另有一张关于旧号用法的核对单,门房又出现一份提及相近事项的誊录副本。
它们可能是一件事留下的几种痕迹,也可能是几件相似的事被后来的人放进了同一个目录。
沈砚不能因为它们都提到旧号、回执或参考样式,就认定背后只有一个人。
但他终于看见了一个此前没有注意到的地方。
那张回执并非只可能在收文房与外署之间流转。与它有关的格式、抄样和核对记录,分散在旧档核验室、目录房、收文房,甚至门房的杂纸中。即便正式文书没有留下完整交接,临时比照和日常核对仍可能让同一段用语在不同房间之间流动。
一个人不必亲自拿走原件,也可能接触到原件的目录名称。
一个人不必亲自写下回执背面的附注,也可能把某种用语带进另一张纸。
至于这六个字最后落在谁的笔下,仍然没有答案。
夜色渐深,沈砚将今日的记录重新排了一遍。
他没有在案卷封面上写“失踪抄样案”,只写了四个字:
“旧式回执。”
下面另列三项待查:
“十一月十六日借出样式的实际经手人。”
“十一月十七日‘已还’记录的依据。”
“门房誊录副本的原始来源。”
写完后,他将案卷合上。
外头的风从门缝里钻进来,把桌角一张废纸吹得轻轻翻起。沈砚伸手压住纸角,忽然想起周成礼此前提到的那辆旧档车。
那辆车在十月二十六日离开粮册旧档处时,有人催促车夫尽快出门,称口令已经传过。那人穿深色短袍,袖口有浅色补缀,身边带着一块窄木牌。周成礼当时没有看清脸,也不确定那人究竟在等谁。
那条线索与眼前的回执样式没有证据上的连接。
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:都曾经出现在正式记录没有覆盖到的地方。
一条发生在旧档车出门前,一条发生在文书格式被临时借阅、比照的时候。
沈砚没有把两条线索写成同一条。他只在案卷最后留下一行字:
“旧档车出门前的口令来源,仍未查明。与旧式回执线索分开核查。”
他吹灭案头的灯,起身将封存的材料锁入柜中。
明日,他要先核实那份门房誊录副本的来源,再去查十一月十六日当日,究竟是哪一房提出过旧号用法的核对请求。
在此之前,谁都不能被那六个字定罪。
而那册失踪的抄样,也还没有资格成为任何人的罪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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